莫纪宏:此次宪法修改体现了科学精神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9-11浏览次数:277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应遵循科学精神。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曾经指出:“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些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1954年宪法就是在坚持科学精神的前提下产生的,比较好地适应了我国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通过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及时有效地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后来,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宪法修改的科学精神遭到了忽视。1982年现行宪法以1954年宪法的科学精神为基础,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之上,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光荣传统,及时有效地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因此,现行宪法是充满了科学精神的宪法。

  现行宪法诞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又进行了三次修改,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在现行宪法中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确立了邓小平理论作为宪法指导思想的地位,同时还通过宪法修改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我国宪法能够不断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健全和完善了基本政治制度,提高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权威。此次宪法修改的最大特点就是自始至终体现了宪法修改的科学精神。这种科学精神既体现在修改宪法的程序上,也体现在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上。

  此次宪法修改注重了修宪程序的科学性,尊重和反映民意,充分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此次修宪,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在修宪程序上按照科学修宪的要求,进行了许多制度上的创新。包括修改宪法的建议采取“两下两上”的办法,中央事先不设框框,修宪建议完全来自于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征求修宪建议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基本上都提出了各自的修宪建议,因此,此次修宪建议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特征。此外,在修改宪法的程序上,还依据修改宪法的科学性要求作了许多制度性改革和创新,如投票是秘密投票,改变了按表决器的方式;设立秘密写票间,保障代表能够真实地表示自己的意愿;邀请欧盟代表参加大会旁听,增强了修宪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由主席团提出最后修改稿,充分尊重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地公布票数,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出版了修正文本,以利于社会公众学习和掌握宪法等等。

  此次修宪,不仅注意了使宪法及时地反映党的路线和政策变化和发展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此次修宪还注重从完善宪法制度本身出发,对那些在实践中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的宪法制度,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提供了宪法自身的科学性,增强了宪法的规范效力。如这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不仅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历史进步性,同时也通过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宪法权利保护体系,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制宪理念;再如,此次修宪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将国家机关的紧急权力全面完整地纳入了宪法的调整范围,规范了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的行为,保障了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不因国家机关非法行使紧急权力而受到侵犯,突出了紧急法治原则,深化了现行宪法所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价值内涵。

  总的来说,科学精神贯穿于此次修宪的全过程,既反映了现行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的基本特征,也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与时俱进的科学品格。

 200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