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宪法保障更趋完善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9-11浏览次数:338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在宪法中明确涉及人权保障的内容,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人权宪法保障的进一步完善。

  确认人权保障的宪法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政国家的基本规律,是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功能。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权,人权保障构成制宪的基础。

  1991年国务院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肯定社会主义国家最讲人权,为全面实现人权打下坚实基础,人权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推动力。这次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宣示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基本原则。这不仅是新中国制宪史上首次将人权写入宪法,而且在宪法上明确区分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概念的差异,区分人权与公民权利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仅仅是对部分人权的确认和保障,而不是对人民的授权,并不是宪法创造了这些人权,而是人权、人权保障推动宪法的发展。宪法对人权保障原则的确认进一步明确国家机构在宪法中的地位,明确国家机关负有人权保障之责任,矫正宪法秩序的偏差。

  拓宽了公民基本权利内容

  这次宪法修正案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进一步完善了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修正案放弃以往通过列举公民财产的形式规定私人财产权,而是采用概括式规定,更好地反映了我国当前公民财产权的形式和形态。宪法修正案还正面确认国家可以对私人财产权征收、征用,同时明确国家对私人财产征收和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政府的征用权,重要的是征用的法律限制。法律对政府征收、征用权的制约就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

  完善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进一步尊重人权的要求。财产权受到蔑视总是与人权受到排斥密切相关,因为在财产权没有受到尊重的社会里,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将不受理性对成本收益核算的约束,必然流于任性。

  所以由国家限制人的自由就十分必要了,人权自然就不容易得到尊重。私人财产权又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完善私人财产权宪法保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私人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与契约自由一起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大支柱。没有产权,经济人就无法参与交易;没有完备的财产权保障制度,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此外,宪法修正案还对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都进一步丰富人了权保障的内容。

  拓展人权救济形式

  宪法修正案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私人财产和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国家给予补偿。首次规定对造成基本权利损失进行补偿这种救济方式。

  宪法以往仅仅规定赔偿一种救济方式。补偿和赔偿具有不同的内涵。赔偿是指国家机关违法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补偿是指国家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造成特别损失,由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赔偿是以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为前提,而补偿则是由国家机关合法行为造成的。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是对公民损失给予的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从财产权的防卫权性质来看,补偿制度比赔偿制度具有更深刻的宪政意义。国家补偿制度能够更好协调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精神。这次修宪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规定,使得基本权利保障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