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八大亮点

发布者:谢彦贞发布时间:2010-08-08浏览次数:745

历经13年砥砺,备受关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月17日向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6600余字的党内监督条例,闪烁着一个个引人注目的亮点——  

  ①以党内民主为主线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根据党情、国情以及现阶段人们的认识水平和承受力,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专家表示,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②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  

  实践反复证明,制度才有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专家指出,这些制度中,巡视、述职述廉等是对现有办法和经验做了系统化的归纳后,进而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次;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则是借鉴了党外一些有效的监督形式,进行了大胆的创新。

  ③重大监督问题初步解决  

  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如何行使党章规定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利?……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在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在去年10月举行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条例将这一做法制度化,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映的问题。这一个重要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应该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④“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  

  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尤其是“一把手”违纪违法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要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指出,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的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自称是“党内个体户”,任人唯亲,重大决策不经集体讨论自作主张。条例禁止出现这样不受制约的“一把手”,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措施,其中外部措施有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等,内部措施有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集体领导制度等,这些都是对“一把手”的制约。

  ⑤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条例在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时,既重视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思想。坚持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监督者;另一方面也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的监督制约,保护支持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以防监督者借监督之名而行诬陷之实。保障受处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救济权利,也是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深入开展所必须的。为此,条例保障党员和党组织的申诉权,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⑥监督职责划分更明确  

  条例明确了监督职责的划分,对党的委员会及其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明确了在党内监督方面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履行的5项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4项责任,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监督其常委会、委员等主要负责同志;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个人要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等的工作和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等进行监督。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突出了各级党代会代表的监督职责,不仅规定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⑦ 党内外监督相结合  

  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绝不意味着排斥或拒绝党外监督。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一节“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专家们认为,新闻舆论监督不仅能帮助领导机关掌握问题,督促问题的解决,还能起到警示作用,防范问题的发生。而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条例同时还就如何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作出了相应规定。

  ⑧立足实际操作性强  

  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一劳永逸,不求解决所有问题。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作法,不再停留在原则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比如,现实中存在一些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况,挫伤了其进行监督的积极性。为此,条例对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党组织、党员、党代表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近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亲信、拉帮结伙的现象较为突出。条例为此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何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2004年02月18日第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