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三大挑战与四大问题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9-11浏览次数:272

 面临的三大挑战:
  (一)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不仅与和谐社会的目标相悖,而且经济发展本身也受到了严重制约。
  (二)经济发展不均衡。表现为城乡及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在逐年扩大,农民增收难等,已经阻碍了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人与自然关系失衡。因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对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日益严重。
必须解决的四大问题:  
  (一)必须坚持“人民是创造财富的主体,政府是创造环境的主体”的理念。
  (二)必须解决体制性障碍。
  (三)必须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大力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微观主体的行为。
  (四)必须坚持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构建和谐社会,挑战在哪里?
  什么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的概念,理论上说,是一个社会各阶层和睦相处,社会各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是人们的聪明才智、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和全面发展的社会;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协调相处的社会。26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改革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当前仍面临问题和挑战。针对这些问题与挑战,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五个统筹”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五个统筹”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应该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并进的社会。但是,我们过去一段时间,重增长,轻发展,造成社会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不仅与和谐社会的目标相悖,而且经济发展本身也受到了严重制约,造成消费增长不力,主要靠投资拉动增长的局面。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物质前提,但是,经济发展不等于单纯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如果不能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整体提高结合起来,不能促进普遍的社会公正与社会进步,就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因此,必须改变旧的GDP增长观念,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形成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机制。
  和谐社会应该是城乡协调发展的社会。但是,近年来,我国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在逐年扩大,农民增收难,特别是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服务、社会保障事业投入不足,严重滞后于城市发展,已经阻碍了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三农”问题不仅仅是涉及农民的问题,而且是涉及经济转型、城乡关系、体制结构的综合性问题。必须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高度,通过综合配套改 革,形成城乡协调发展的机制。
  和谐社会应该是各地区共同发展,共同提高的社会。但我国的地区发展也是不平衡的。从全国来看,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呈现阶梯型下降趋势。如何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是我们面对的重大课题。西部大开发已经实施了很长时间,中部各省也开始提出“中部崛起”的口号。但是,发展不仅仅是上项目、拉投资、搞基础建设,中西部的差距更多地体现在观念和制度上。中西部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要发展中西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关键是改变观念,落实科学发展观,搞好体制创新。
和谐社会应该是人与自然长期协调相处的社会。过去我国的经济增长是粗放型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高投入、高消耗为代价的,这不是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我们要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机制,为社会发展提供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基础和生存环境,尽可能减少因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对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构建和谐社会,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当前社会中存在着的诸多影响和谐却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都与体制性障碍有关。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这些突出矛盾。26年的改革已经使现实利益格局乃至权力架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改革诉求日益越出“纯”经济领域,不断触及社会的、政府行政管理的和政治的层面。在新形势下,经济改革如果不辅之以相应的政治改革和制度安排,不仅难以取得深入进展,而且有可能增加社会动荡和不稳定因素,加剧社会的不和谐。因此,如何协调推进经济领域和非经济领域的改革,既是今后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和挑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首先,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人民是创造财富的主体,政府是创造环境的主体”的理念。人民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要激发全社会的活力,首先要善于引导和激发人民的创造力,要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尊重改革和发展的创新实践,这是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政府的职能要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上来。要把实现人民的利益最大化,实现共同富裕作为改革的最终目标,要建立人民利益的有效实现机制,使人民能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其次,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体制性障碍。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公平、公正和正义,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必须从体制源头上解决行政性资源配置的权力市场化问题,严格限制行政权力介入的领域,并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政府对人民负责、“权为民所用”,是一切政府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为防止政府随意扩大权力、抑制公民和社会创新活动,要强调行政行为的法律授权,无论是投资领域的选择,还是行政审批的设定,都要求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确立政府只能做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情的理念。
  第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大力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微观主体的行为。明确政府公共职能,主要是在非市场领域或市场本身无力调节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一是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打破行政性垄断,消除产权歧视,强化产权保护,致力于创造一个有利于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教育、科技基础研究、生态和环境保护,为社会提供市场机制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三是完善收入分配职能,在完善分税制、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上,建立和健全规范的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政府社会保障的基础平台,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和正义;四是完善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公共权力要透明,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提高市场主体依据政策信息自主决策能力。
  第四,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多元化和思想观念多样化,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因此,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当前尤其要抓紧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表达、对话机制,防止和化解社会利益关系的失衡和矛盾;逐步有序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使公民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建立新的和谐关系。同时,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高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