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二级党校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者:胡雯发布时间:2021-08-13浏览次数:272

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二级党校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二级党校对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作用,推进二级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二级党校是学校在基层党委(党总支)中成立的党校。二级党校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校党委党校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二级党校设校长、副校长、秘书各一名。原则上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兼任校长,副书记兼任副校长,党务秘书或党委组织员兼任秘书。

第四条 二级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任务,重点抓好党支部书记(委员)、新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

(二)健全教学制度、调研制度、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教学评估体系、学员考核体系和跟踪反馈机制;

(三)结合本单位党建工作经验,开展基层党建理论和实践研究;

(四)建立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具体负责本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专任教师,工程、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党员等教育培训的学时审核和建档工作;

(五)完成本单位党委(党总支)、校党委党校安排的其他教育培训和调查研究工作。

第二章 教学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二级党校要按照校党委党校有关要求,统筹做好教育培训工作计划。计划要对教学内容、时间、方法、要求等作出具体安排,并报送校党委党校备案。

第六条 二级党校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有计划的开展以下教育培训:

(一)党支部书记(委员)培训;

(二)新党员培训;

(三)预备党员培训;

(四)发展对象培训;

(五)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六)科级及以下干部培训;

(七)专任教师培训;

(八)根据本单位实际开设的其他班次。

第七条 二级党校可以合作开展教育培训。

第八条 二级党校应认真组织教学活动,改进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形式,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

第九条 二级党校教师主要从校内长期从事党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教师中选择,优先从校党委党校的师资库中选择。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每年至少为本单位二级党校讲课2次。

第三章 工作保障和考核

第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把二级党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供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资料等办学条件,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二级党校工作,及时解决二级党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审核二级党校的教学内容和师资,确保二级党校教育培训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把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向校党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出评价。

第十二条 二级党校每年对本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填写《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二级党校建设评估表(试行)》。校党委党校每年组织对二级党校的评估工作,按一定比例评选优秀二级党校和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对于未完成二级党校教育培训目标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上报校党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