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意义重大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9-11浏览次数:2256

  (一)将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有利于人权法制的完善。党的十五大指出:“要尊重人权”。党的十六大重申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方针,同时提出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了实现党的上述方针政策,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此次宪法修正案“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提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全国人民的意志、国家意志,具有宪法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立法机构将根据这一宪法原则,修改、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体遵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将促进我国人权保障制的度进一步发展。

  (二)有利于公民的人权意识进一步提高。人权意识是争取人权行动的内在动力。只有不断提高人权意识,公民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人权,官员才能提高其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权利的自觉性,并接受监督;只有不断提高人权意识,才能推动人权保障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新宪法修正案在“保障人权”之前增加“尊重”一词,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有两点涵义:其一,强调维护人的尊严,维护人格权,如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强调社会主义国家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其二,“尊重”—词,包含有更多内在的道德因素,要求人们对保障人权无论是在制度设计、完善法律,还是在执法、司法或其他活动时,都要提高人权保障的自觉性。
  (三)有利于国家机关更好地履行保障人权的使命。比之于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具有更加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从历史发展看,还是从现实情况看,人权的发展均呈三种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所谓应有权利是人按其本性,在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客观条件下,应当享有的权利;所谓法定权利,是指以法律形式将应有权利加以肯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所谓实有权利,是人们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实际享有的权利。应有权利变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变为实有权利,是一个复杂而又充满斗争的过程。人类历史发展表明,国家对保障人权有特殊的作用。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更是如此。人民只有通过国家机构的运作,才能将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定权利;只有通过法律的调控,建立相应的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各项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才能为人权的享有提供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才能将法定权利变为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强调国家对保障和尊重人权的作用,要求国家机关对其下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加强规范和监督,无论从事立法、执法和司法,都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严格依法办事,尤其是禁止自身出现违法行为。强调国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作用,还要求国家对于实际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不管它此种行为来自国家机构、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对于肇事者,不管他们的职位高低、财产多寡,都要依法惩处,对于被侵害人,国家都有救济的义务,确保他们在受侵犯后得到应有的补偿。
  其四,有利于推进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人权保障主要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务,许多问题靠本国人民和政府共同努力解决。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和二战之后的形势发展说明,国际人权保障在一些方面日益重要。为了加强人权斗争和合作,联合国先后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和文献,我国已参加了其中的21个,并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在,恐怖主义、霸权主义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成了国际上新的危害人权的祸根。这些危害已远远超越了国界。我国是世界大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为了保障国际人权事业,有责任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斗争与合作。新宪法修正案将为我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提供宪法保障,推进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