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透视:我国高等教育如何可持续发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9-11浏览次数:360

  ●高等教育的基本使命是培养人,所以,教学、科研、服务社会这三大职能应聚集于学生的发展

  ●在“通才”与“专才”之间所存在的高度紧张关系,已经成为教育中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

  ●道德和精神的发展,已日益成为高等教育的核心取向。大学文化包括从科学到诗歌的所有精神领域和想象领域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高等教育走的是“穷国办大教育”这一路径。这一路径在特定历史发展时期发挥了特定作用,取得了十分积极的成效。但是,从发展道路的选择上看,这一路径必然带有某些“先天不足”,精英式的封闭化办学,单纯追求规模扩充的效率至上理念,高等教育内涵创新的相对弱化,凡此种种,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高等教育亟待进一步深化改革,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反思和重构发展思路。

  对高等教育价值的历史追求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的高等教育始于12世纪的欧洲。早期的大学被称为universitaslitterarum(各种学科的联合),它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学科的整合体,实际上是将源于古希腊的“三艺”(文法、逻辑、修辞)和“四艺”(算术、几何、天文、音乐)合并为统一的“七艺”,作为大学的基础课程;第二,它以传统“高深学问(知识)”为己任,旨在培养各种专业人才,尤其是神职人员,早期著名的波隆那大学基本上只是传授罗马法和教会法。美国学者伯顿·R·克拉克认为,“最早的欧洲大学正是一小批师生出于满足将法律、医学、神学和其他领域发展中的思想加以分化和系统化这一外部的和内部的需要而创办的”。

  但是,单纯地传授“高深学问”似乎并不能充分体现高等教育的价值。为此,德国于1810年创办了一所全新的柏林大学,其设计者教育家洪堡明确提出学术研究是大学的中心任务,强调大学同时也是科研机构,大学要在办学实践中积极探索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的办学新思路,科学研究的功能开始成为大学追逐的重要目标。这一新的办学理念深深影响着世界高等学校后来的发展轨道,它的逻辑产物便是当代在高等教育系统中占主导的研究型大学。

  大约半个世纪后,美国总统林肯于1862年签署了著名的《莫里尔法案》。该法案明确要求,通过政府赠予土地这种方式,鼓励高校服务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农业经济的发展。此后,美国出现了一大批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办学方向的“赠地学院”,包括著名的康奈尔大学。康奈尔大学在1868年创办时明确提出“使科学直接服务于农业和其他生产劳动”这一新的办学规约。此后,高等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受到普遍重视,大学与社会的互动与互助成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无论是对高校还是对社会都是如此。

  通过以上的历史回顾,可以发现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两个基本特点:

  高等教育的功能、高等院校的办学模式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迁的,高等教育改革的使命就是不断地顺应发展的潮流与趋向,不失时机地作出结构性的调整。

  高等教育发展的总体走向是更多、更广、更深刻地融入社会发展的主流,高等教育之于社会发展的作用不仅越来越大,而且越来越重要。并且,正是由于这种教育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获得了不竭的动力。

  据此反省我国高等教育,可以发现存在着两大问题:

  首先,由于认识定式的顽固性,高等教育的办学理念在不同程度上仍然囿于系统知识传授,高等学校改革的思路基本上是在知识这一“雷池”内打转,人才培养方案及其相应的专业课程设置显出极为明显的学科本位取向,服从于学科知识内在的(因而也是封闭的)逻辑系统,忽视了技能培养,忽视了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其次,在现行高等学校的管理体系中,教学、科研和服务这三大职能被“析而分之”,教务处、科研处和成教处(学院)各自为政,泾渭分明,高等教育的职能被人为地肢解,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办学理念在不同程度上被体制性缺陷所架空,因此就出现此一时强调科研却导致教学质量下降、彼一时重视教学质量但又造成科研滑坡这种顾此失彼的尴尬。

  我们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现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深化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我认为,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要重新认识并科学处理好以下三大关系。

  教学、科研与服务社会的关系

  教学、科学、服务社会是高等教育的三大基本职能,虽然人类社会对这三大职能的认识有先后之别,但在本质上它们是一个整体,共同组成高等教育整体运作的基本元素。应该看到,高等教育这三大基本职能是统一的,彼此存在着相辅相成、互动互助的内在联系。高等教育的改革,应高度重视教学、科学、社会服务三者之间必然存在着的辩证关系,尤其是要高度重视借助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充分揭示三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重新构筑改革的思路与方向。

  高等教育的基本使命是培养人,所以,教学、科研、服务社会这三大职能应聚集于学生的发展。高等教育的改革应从整体上把握与设计三大职能的实现途径与操作载体,应盘活并整合现有的各种教育资源,尤其是教学资源、科研资源和社会服务资源,使之为学生的发展服务,从而使高等教育实现结构性的改造。譬如,高等学校的课程与教材应改变学科体系本位的传统,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和服务社会的需要进行全新的设计;在教学方式上应积极引进诸如“问题为中心”的项目教学法,切实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技能与能力;在管理系统中要改革现有的按功能分置的行政模式,不仅要基于功能组合来重新设计行政处室设置,而且要加大系、所、室之间的横向沟通甚或结合。

  基础与专业的关系

  早期的大学在很长一段时期普遍设置了文学院、法学院、医学院和神学院4个学院,其中的文学院属于预科性质,教授的内容是作为基础课的“七艺”,而法学、医学和神学则是一种专业教育,只招收获得文学院文科学位的毕业生。这种基础课加专业课的设置模式传承至今。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社会变革的不断加快,基础与专业之间的矛盾甚或对立就日益凸显,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更多地向“通才”而不是“专才”倾斜。英国著名的高等教育学者阿什比认为,“为社会服务需要具备解决社会、科技与心理各方面冲突问题的能力,而且要具备与不能解决的问题共存的能力,而且这种共存的能力同样是难以具备的……由于某种问题并非在某一学科中产生,因而在某一学科中是找不出解决办法的。这样,在社会中,‘通才’和有综合能力的人成了王牌。”无怪乎美国高等教育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在老的“通才”与新的“专才”之间所存在的高度紧张关系,已经成为教育中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对原先越分越细的“专家培养”模式进行了反思,高等院校普遍重视并加大了基础课教学,但并没有对传统的“基础课+专业课”这种模式进行过认真检讨。

  我以为,从以人的培养为本来看,从全面协调的发展要求来看,我们还需要对这一模式的科学性作进一步的探讨,应该在某些专业或某些课程中积极探索“专业课”与“基础课”的多样化组合,以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高等教育变革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要求“为了适应人类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需要,高等教育必须修订自己的课程计划,并在必要时采用和编制新的课程计划……人们已达成一种普遍共识,就是必须加强课程内容的跨学科性和多学科性及提高教学方法的有效性。旨在革新学习和教学的各种计划必须反映这样的发展”。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的共融,不同学科之间的有机交叉,这一当代高等教育课程建设的主流趋势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科学与人文的关系

  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关系,是高等教育发展史上争论已久的话题。实际上,随着高等教育日趋普及,随着高等教育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和作用日趋彰显,高等学校更多地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人的精神成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发布的《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强调:“高等教育和研究正作为个人、社区和国家在文化、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发挥作用。所以,高等教育本身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而且必须进行从未要求它实行过的最彻底的变革和革新,以使我们目前这个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价值危机的社会可以超越一味的经济考虑,而注重深层次的道德和精神问题。”道德和精神的发展,已日益成为高等教育的核心取向。由于这一核心价值取向的出现及强化,人文教育的意义和作用受到国际高等教育界的极大关注。

  长期以来,在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下,高等教育过分地突出了“科学知识”的地位,高等学校每每因为被奉为“科学殿堂”而迷离了发展方向。重分析轻综合、重实科轻人文、重归纳轻演绎等倾向在高等教育中司空见惯。建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一度受到苏联的影响,热衷于构建与经济建设相对接的“专科化”办学模式,这又在有意无意间进一步强化了科学至上的文化。但是,高等教育是学生走向社会发挥聪明才智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的基础怎么打,需要认真研究。

  早在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财富蕴藏其中》这份著名报告就提出大学应成为“面向全民的文化场所”这一新观点,认为大学的任务除了“培养大量青年人从事研究工作或其他专业性工作”之外,还应该“成为满足日益增多的、以自己的好奇心寻求使生活富有意义的人的求知的源泉。这里所设想的文化是广义的文化,它包括从最严密的科学到诗歌的所有精神领域和想象领域。”

  这份文件刻意提出了大学文化包括从“科学到诗歌的所有精神领域和想象领域”这一具体表述,颇令人寻味,也理应引起我们的深思。联想到国内一位著名院士要求其博士生诵读《论语》等古典文献的做法,不能不认为这位身居科学界的院士着实能识“庐山真面貌”,具有过人的洞察力和非凡的睿智。在探寻科学与人文关系的努力中,我们需要认认真真地去研究一下这位院士的教育案例,它也许会给我们别样的启示。

  (作者系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