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使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相协调

发布者:邱哲昊发布时间:2010-08-08浏览次数:296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根本准则,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形成了以党章为核心,以健全党的组织、调整党的活动、规范党员行为、保障党员权利、维护党的纪律、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为基本内容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但是,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国家立法不协调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党内法规工作部门与国家立法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导致有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不够,在党内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出现调整断层和空档。比如,纪检机关办案中调取的证据,因其法律效力未得到刑事诉讼法的确认,往往需要司法机关重新调查取证,进行所谓的“证据转换”,导致有些案件在移交司法机关过程中,当事人乘机翻供,给案件查处工作造成很大干扰。(二)有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不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不利于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三)为了效率和便捷,对于一些本应由国家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关系、行为和事项,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进行调整和规范,以致未能实现当初的制定目的。比如,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问题,目前主要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但是,财产申报的核实涉及对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查询,对申报不实的财产党内法规又无法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处理,导致这一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作用。

    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相协调,笔者认为,当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党内法规工作部门与国家立法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制度。通过建立党内法规工作部门与人大法规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之间定期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研究需要双方互相协作配合解决的重要问题,共同开展对需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双重调整的重大问题的立法调研和论证,交流和借鉴各自在立法工作中的技术和经验,保证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与国家立法工作之间的衔接与照应。当前,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的大政方针的制定、立法建议的提出、重要干部的推荐等方面的程序制度,依法规范党的执政行为,进一步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进一步巩固和确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规范党委与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将中央确定的反腐败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格局以及政策措施法定化、程序化。

    (二)健全完善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适应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完善党内法规制定权限制度,明确有关党组织制定党内法规的权限范围,明确规定涉及党的性质和任务、组织和职权、团结和统一、建设和发展等党内重大问题的,必须由中央作出规定;明确党内惩戒性规定的制定主体,规定省级以上党组织和中央才有权制定关于党员和党组织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惩戒性规定,严格规范党内惩戒行为,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建立党内法规法核制度,对出台的每一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完善党内法规起草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对于涉及党的重大政策、党内重大决策、党员重大权益等事项的,要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必要时向全党征求意见,以保证党内法规充分反映和体现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意志。

    (三)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的实施评价、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工作。近年来,党中央在印发重要党内法规的通知中,大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于贯彻实施党内法规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党中央报告。这实际上属于党内法规的实施评价问题。一部党内法规内容是否完备、措施是否可行、程序是否严密、能否实现制定的目的、能否与国家立法互相补充和促进,最终要通过付诸实施来检验。为此,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实施评价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对党内法规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检查和调研,考察和评价党内法规核心条款的遵守情况和执行效果,及时发现党内法规在制度设计、规范内容、制定技术以及与国家立法配合衔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党内法规出台的质量。同时,要按照党内法规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下位阶党内法规不与上位阶党内法规相抵触的要求,加强对有关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和清理、修订工作,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工作的刚性约束,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完整、协调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