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发展层次与发展阶段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9-11浏览次数:746

    在我们这样一个诚如邓小平所说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的传统很少”的国家建设民主政治,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自然是非常多的。长期以来,实际上我们并没有能够对民主的内涵及其本质达成普遍的共识。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对于民主政治的问题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误读和误解。这种误读和误解无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无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实现。

    本文仅从民主的发展层次与发展阶段的角度,对民主的内涵及其本质作一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对我们提高对于民主的认识、认知和认同有所裨益。

    民主的本质要义是人民的政权,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本质要义已经为人类的政治实践所广泛认同和接受,所以人民主权原则就构成了当代宪政制度的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规定既符合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人民性之特征,同时也是现代宪政精神的最为直接和明了的体现。

    然而,迄今为止的人类政治实践表明,在任何国家,由于国家的人口之众幅员之广,事实上人民都很难甚至说根本就不可能直接地来实现其真正的“当家作主”。积极倡导民主理论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就说过,“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因为“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 因此在政治实践中,人类发明了“代议制度”,即在承认并遵循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选举程序,产生人民的代表来“代为人民议政”,我们称之为“代议制”或“代表制”。

    从逻辑上来说,这种“代议制”或“代表制”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从而是民主发展的带有基础性的层次或阶段。

    所谓“代议制”或“代表制”的基本要义是:首先,承认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即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其次,由人民通过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选举产生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代议机构或其他权力机构;再次,这些机构根据既定的规则和程序行使国家的立法及行政之权力;最后,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对人民负政治责任,即人民保持有通过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收回其权力以重建委托关系的权利。

    可以注意到,人类的政治发展史表明,一个国家的政治走向民主的过程,毫无例外地总是从确立选举制度以逐步扩大选举权及选举范围这样第一个层次或说第一个阶段做起。超越这一基础性的层次或阶段,民主政治的建设就成了无根之木,就失去了它的必要的基础。

    然而从民主发展的角度来看,以选举为基础的“代议制”或“代表制”确实只具有基础性的甚至也可以说是“初级阶段”的意义。因为如前所说,民主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但是在“代议制”或“代表制”条件下,人民仅仅是走了一个投票选举的程序,而在这之后,即由那些“代表”行使权力了,人民又被撂在了一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曾经非常尖锐地批判了这种所谓的代议制度。

    随着由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推动的政治的发展,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实际上也有了一定的起色。除了以选举制度为基础的代议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以外,民主政治的第二个层次或说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即参与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已经开始给民主政治注入了新的内容。

    所谓参与民主,是说国民通过某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渠道,表达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并直接间接影响政治过程的行为。政治参与可以有非常规范性的形式,如一些国家法律规定的倡议、复决等。所谓倡议,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以一定数量的选民为条件,向国家代议机构提出某个事项的议案的行为;而复决是说根据一定数量选民的联名要求,将代议机构通过的某个法律草案交由公民进行投票以决定该法律草案是否能够批准为法律的行为。当然,参与民主也可以有其他非规范性的形式,如通过游说、舆论影响政治行为和政治决策等等。

    可以看出,参与民主的前提是以选举制度为基础的代议民主的实现;或者说,如果没有以选举制度为基础的代议民主的施行,参与民主也就毫无意义。近十多年以来西方一些国家思想家或政治家倡导所谓的协商政治、协商民主或协同治理等等的理念,是上述参与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意旨正是在于通过国民对于政治过程的参与,以提高政治过程的民意基础,以弥合代议民主所可能带来的某种缺失。

    无论是从政治理论还是从政治实践的角度来说,参与民主都是对代议制民主的一种补充,是在代议民主实现基础上的一个新的发展层次。因此,它不能替代代议民主的基本原则,更不是与代议民主相提并论的一种民主形式。可以注意到,西方一些国家提出协商民主、协商政治、协同治理等等理念的一个重要社会基础,也正是在这些国家,以选举制度为核心的代议民主早已成为一种成熟的政治形式,甚至已经成为国民的一种习惯了的政治生活方式。

    然而在事实上,无论是代议民主还是参与民主,其实质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主权是人民的但人民却无法直接行使主权”这样的一个民主政治的难题和困境。尽管参与民主通过人民对于实际政治过程的参与,使政治决策和政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人民的影响,但是本质上说,政治决策依然是少数“代表”依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而进行的一项活动。因此,参与民主还不是民主发展的一个最高层次和阶段。

    能够在参与民主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是政治民主的自治形态。可以说,自治民主是民主发展的一种更高的层次和阶段。所谓自治民主,简而言之,即在一定的范围内,其人民通过一定的规则,自己管理自己的公共事务。与代议民主相比,自治民主并不是说完全就没有了代表制,因为如前所说,按照卢梭的说法,没有代表制的那种严格意义上的民主是不可能存在的。之所以说自治民主是更高形态的民主,主要在于如下几点:第一,自治民主超越了那种行政层级制的规则,即一定区域内的人民实行自我管理,服从国家的统一法律,而不受行政层级的统辖。第二,在自治民主条件下,所谓的政治事务或公共事务领域已经非常有限,其公共权力的重要性降低,因而相当多的社会事务由人民自行处理。第三,在极其有限的公共事务领域,其公共决策往往通过公民大会或其他广泛的公民参与形式作出,因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和取向。

    从目前的情况看,如果说自治民主已经有了一些实践的话,那么这种民主只存在于一些国家的地方治理之中。当代一些国家实行的所谓地方自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自治民主的部分特征。而在国家政权的层面上,应该说还不具备实行自治民主的条件和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所以我们认为,即使是在实现了民主政治的国家,民主依然有它的发展空间和前景。

    当然也必须指出的是,民主尽管有它的发展层次和发展阶段,但是以选举制度为核心的代议民主是民主的基础层次和阶段,其他民主的层次和阶段只能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同时,上述民主的发展层次和阶段往往也具有相对的意义,不同层次和阶段的民主并不一定显现出清晰的界限,在很多情况下,一国的民主可能在不同的领域和范围反映出民主发展的不同层次和阶段的部分或全部的特征,如国家在整体上实行代议民主的基础上,参与民主的形式也极为普遍,同时在其地方政权体系中,也通行着自治民主的规则,如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