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者:胡雯发布时间:2021-08-13浏览次数:807

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党校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作用,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的重要部门,是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培训党员、干部的主渠道,是培养和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摇篮,是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在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党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思想建设为重点,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改革创新意识,提升党员、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的能力,为加快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党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根本要求,坚持党校姓党、忠诚于党的根本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坚持从严治校、从严管理的办学方针。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对党员、干部、教学科研骨干、入党积极分子、党外代表人士等进行培训;

(二)建立和管理干部在线学习平台;

(三)健全教学制度、调研制度、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教学评估体系、学员考核体系和跟踪反馈机制;

(四)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办好《厦大党政工作研究》;

(五)结合学校和高等教育发展实际,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研究,推进理论创新,服务学校科学发展;

(六)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党委党校和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校(以下简称二级党校)两级党校建制。两级党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校党委党校主要承担处级及以上干部、党员骨干、教学科研骨干、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训任务,对发展对象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二级党校主要承担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任务,重点抓好党支部书记(委员)、新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 校党委党校负责对二级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对二级党校教育培训需求进行调研;对二级党校的教育培训工作和自身建设进行指导;对二级党校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进行评估;定期召开二级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推进工作。

第八条 党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党校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党校校务委员会由党校校长、副校长组成。

第九条 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兼任,党校副校长由校党委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设专任副校长一名,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条 党校校务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在党校校长主持下,制定党校培训计划,研究决定党校的建设、教学、管理等重要事项,全面领导党校工作。党校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把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作为党校教学首要任务;深入学习新时代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等内容;加强理想信念、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宗旨作风、党内政治文化、党史国史、党的优良传统、世情国情党情、道德品行等党性教育;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是党校教学最主要的内容,在党校主体班次教学安排中应不低于总课时的70%,其中,党性教育课不低于总课时的20%。

第十三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坚持灵活创新,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充分调动教师和学员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科学性、思想性、针对性、实效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

第十四条 党校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对高等教育和学校改革发展密切相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和进一步推动学校事业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十五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教师队伍。党校教师要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

(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十六条 党校教师主要包括:校党政领导干部、校党委部门负责人、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人、相关专业教师、学校理论报告员、离退休干部等;中央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等。

第十七条 党校教师由党校校务委员会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由党校颁发聘书。

第十八条 党校统计党校教师课时完成情况,参照相关规定给予报酬。党校根据党校教师教学培训、理论研究等工作完成情况,每学年评选一次党校优秀教师,予以表彰。

第五章 学员管理

第十九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二十条 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党校各班次设带班领导、班主任、联络员,学员党支部和班委会,负责学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员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培训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须按相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学员应自觉遵守纪律,统一行动、听从指挥,学习结束前离团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委办党校、党委管党校、党委建党校,把建设好党校作为党委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党校工作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党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党校的理论研究、申报和审批科研立项提供支持和经费保证。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党校提供办公、教学场所、教学设备,不断改善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