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党员和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者:邱哲昊发布时间:2021-08-13浏览次数:1159

厦门大学党员和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健全和完善学校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机制,推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理论教育更加深入、党性教育更加扎实、专业化能力培训更加精准、知识培训更加有效,不断增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党员、干部。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党员、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所取得的学时,包括:在校党委、校党委党校、学校其他机关部处、基层党委(党总支)、二级党校组织的教育培训中取得的学时;在校党委党校、基层党委(党总支)、二级党校组织的在线学习平台取得的学时。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党的建设工作办公室统筹安排,校党委宣传部/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校党委党校、校人事处、校离退休工作部(处)协同进行。

第五条 考核按自然年进行,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学时要求:

(一) 党员:

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委员每年参加56学时以上集中学习培训,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党员每年参加32学时以上集中学习培训

(二) 干部:

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110学时(2018-2022年参加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

科级及以下干部,专任教师,工程、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以上干部每年网络学时数不低于50学时。

(三)身份重叠的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取不同身份中最长学时参加教育培训。

第七条 党员、干部承担校党委党校、二级党校组织的教育培训讲课任务,每次计2学时;承担校党委安排的校外教育培训讲课任务,每次计4学时。

第八条 党员、干部参加校外挂职锻炼,半年以内的,应完成50%的学习任务;半年以上的,按挂职单位党组织要求进行考核。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建立全校教育培训档案系统。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资料由校党委党校负责建档;科级及以下干部,专任教师,工程、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党员教育培训资料由二级党校负责建档。

教育培训档案应如实记载党员、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条 校党委党校具体负责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审核工作:

    (一)干部应按要求填写《厦门大学党员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表》,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校党委党校应做好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党校组织的教育培训的考勤记录并收集汇总其参加其他教育培训的考勤记录,对其填写的《厦门大学党员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二级党校具体负责科级及以下干部,专任教师,工程、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党员等教育培训学时审核工作:

    (一)党员、干部应按要求填写《厦门大学党员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表》,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二级党校应做好所属党员、干部参加二级党校组织的教育培训的考勤记录并收集汇总其参加其他教育培训的考勤记录,对其填写的《厦门大学党员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表》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应积极完成规定学时培训。校党委党校在每年6月、11月分别对完成学时未达到50%、80%的党员、干部进行书面提醒;每年1月初,将上年度全校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结果上报校党委。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情况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资格条件之一。拟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应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参评党内评奖评优;单位所属党员、干部考核不合格人数超过三分之一的,单位当年不得参评党内评奖评优。

第十六条 二级党校应做好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相关工作,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二级党校未按规定履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应进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