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党委党校学习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胡雯发布时间:2021-08-13浏览次数:641

厦门大学党委党校学习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厦门大学党员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升教育培训工作水平,规范党委党校学习班(以下简称“学习班”)工作流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习班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以理论教育、党性教育、专业技能和知识教育为主要内容,重点围绕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教育培训,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三条 学习班培训对象主要是党政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学习班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校校务委员会部署,党委党校具体负责,机关各部门协同组织。

第五条 在校党委的组织领导下,党委党校发挥总协调作用,主办单位落实抓好学习班的组织工作、管理工作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 学习班培训教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七条 学校为学习班提供教学场所、教学设备,不断改善学习班培训教学工作条件。

第二章 班次设立

第八条 党委党校是全校党员和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统筹做好学习班的规划、指导、协调、组织等工作。党委党校须每年向党校校务委员会汇报学习班培训情况和下一年度学习班工作计划,总结经验、提出问题、加强整改、提升质量。

第九条 学习班实行“一事一报制”。党委党校主办的学习班由党委党校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各自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单位主办的列入党委党校班次的学习班,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党委党校会签后,提交各自分管校领导审批。

原则上主办单位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通过OA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交办班申请,详细列明办班背景、主题、时间、地点、对象、日程安排、经费预算等事项。若邀请校外教师授课,须列明授课教师简介、授课题目、授课大纲等内容;若举办外出实践学习班,应选择校外党性教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等作为考察地点,并列明考察内容、考察形式等。

第十条 举办学习班须在发布办班通知前完成全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学习班一经审批,须严格按照日程安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换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报备党委党校,必要时请示分管校领导。授课教师、授课题目或授课内容有变化的,须重新履行OA办公自动化系统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办、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党校和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学习班的组织管理。办班前,必须对拟邀请授课教师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授课内容进行把关。办班过程中,主办单位必须有负责人全程跟听,若发现授课教师或学员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或错误观点的,主持人、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反驳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报党委党校和分管校领导。

第十三条 学习班经费预算和使用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执行,主办单位应遵守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在学习班结束后及时整理票据,完成报销。

第十四条 学习班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做好资料收集和总结整理工作,完成学习班材料汇编并报送党委党校。

第三章 教学组织

第十五条 学习班教学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把握这一重要思想中“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的科学体系和丰富内涵,深刻把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三)党性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和作风教育、党内政治文化教育、党史国史教育、党的优良传统教育、世情国情党情教育、政德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加强政治训练提升政治站位、把握政治要求、提高政治能力。

(四)专业技能和知识教育。加强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现代管理理论、业务知识技能、科学人文素养、师德师风等岗位专业教育,丰富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能力、锤炼专业作风、培育专业精神。

(五)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要求学习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学习班重点以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中层领导干部学习班、分级分类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等形式进行。

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的培训对象为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师生入党积极分子,系统安排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学习。

中层领导干部学习班的培训对象为全校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系统安排理论教育、党性教育、能力培养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分级分类培训班的培训对象以科级及以下干部,专任教师,工程、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教工党员和学生党员为主,引导学员提高理论素养、提升专业水平。

专题研讨班可跨类别遴选培训对象,主要围绕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学校的重要工作确定相关专题,开展集中学习研讨。

第十七条学习班教学应当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中层领导干部学习班的教学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总课时的70%。分级分类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的教学安排中,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总课时的20%。

第十八条 学习班师资队伍包括中央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校党政领导干部、相关专业教师、理论报告员等。

第十九条 党委党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掘和利用校内外思想政治素质高、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教学能力强的优质师资资源,为学员提供一流培训服务。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二十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学习班培训目标的重要环节。党委党校和主办单位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严格培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二十一条 学习班各个班次设带班领导、组长和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学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习班应当加强对学员培训情况的考核,全面考核评价学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习班应当加强对学员的考勤管理。培训期间,实行签到制度,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中组发〔2019〕22号),学员参加学习培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安全保密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主办单位在学员参训前要进行纪律提醒,明确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员须端正学习态度,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

第二十 党委党校和主办单位应加强督查,如实记录学员培训情况,统计学员学时并记录在学员电子培训档案中,纳入学校党员和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学时。

第二十 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校举办学习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